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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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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已被我国刑法纳入保护范围。从类型上看,刑法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从本质上看,信息不是物质,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更不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当对刑法保护的信息与物进行区别,单列于犯罪对象的内容之中,并适当修正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犯罪对象表述为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表明刑法所保护的一定主体的利益的客观存在。
作者 王启欣 向慧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4-10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3AFX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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