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已被我国刑法纳入保护范围。从类型上看,刑法保护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知识产权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从本质上看,信息不是物质,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更不具备物的基本属性。应当对刑法保护的信息与物进行区别,单列于犯罪对象的内容之中,并适当修正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犯罪对象表述为犯罪行为作用或指向的、表明刑法所保护的一定主体的利益的客观存在。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4-10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13A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