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出处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1期87-89,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