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年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认识不统一,有的将其与会计核算对象混淆,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就是会计六要素。认识的争议及误区,不仅制约着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而且影响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内容的规范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剖析不同学术观点,提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有待证需求且可鉴定的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由涉案财务事实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构成,具有对应特定案件、可涉及多会计主体等特性。与会计对象在定义、形成规律、产生目的、物质载体、对应主题、对象属性、可知及真假性、涉及的会计核算主体及数量、涉及会计期间、使用的货币计量、会计政策域等以及要素构成原理、要素构成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多维比较,辨析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58-6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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