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行政行为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避免暗箱操作,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必须把程序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现有的行政处罚中虽然也规定有听证制度,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还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但这相对于行政程序公开制度的要求远远不够。由于我国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复杂,行政职能广泛,执法种类多样,而现行的行政程序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形成,除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行为程序由基本法律立法外,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在程序上均无法可依,由于缺乏程序内容致使行政机关难以适从,进而引起争议导致行政诉讼的也非常多,因此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首要任务。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第48期136-136,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