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LaPorta,Johnson,Lopez-de-Silanes&Shleifer于2000年首次提出“tunnelling”的概念,定义了大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从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利益输送”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大股东侵占公司发展机会,转移公司资产,从事关联方交易,制定过高薪酬,提供债务担保,稀释中小股东权益等。在LLS提出这一概念后,大股东利益输送公司资产,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一直为诸多学者所广泛关注,研究方向也涉及代理问题、股权结构、市场监管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出处
《财讯》
2016年第24期137-13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