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中有一个限制条件--前科禁止制度,即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尽管从普通人的眼光来看,《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情合理,但从理论上来说,它与公民平等就业权、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等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相违背,也违反了《宪法》之规定。即使从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这一制度也同样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既能达到提高公务员素质,又能保障有前科者的平等就业权,才是最为理想的目标。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2期54-58,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