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污染是湿地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作为重要的水域生态系统,湿地污染防治应是水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然而,水污染防治立法缺乏对湿地应有的关注,加之一体化、整体性以及跨行政区域污染治理机制的缺失,成为无法有效遏制湿地污染的重要原因。为此,应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除明确将湿地规定在适用范围之内外,还要从湿地的性质和特征出发构建生态系统整体性治理、多污染物质一体化控制以及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机制和多元共治体系。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5-89,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ZD067)
湖南省智库专项课题委托项目(16ZWC35)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51)
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一般资助项目(KY2015YB247)
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13B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