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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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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作者 李宇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8-34,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中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项目号2016110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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