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55-169,共15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苏亦工教授主持的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清代回变与清代法制"(项目号2014z0408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