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形态,它的出现是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的重大挑战。由于缺失传统复数股东基础之上的制衡机制,一人股东极易造成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利用股东的有限责任规避债务,侵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等。一人公司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争议和封杀,在多次立法制定和修改中,均没有获得一席之地。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人公司的自身优势使得一人公司在市场中广泛存在,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同时,我国新《公司法》针对其潜在性的弊端,采取措施,加强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出处
《管理观察》
2017年第17期37-38,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