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今年4月,徐某的朋友艾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条推荐某面膜的广告。出于信任,徐某和朋友在艾某介绍的商家各自购买了两盒该面膜。使用两次后,徐某和朋友的面部均出现过敏现象。就医后,医生认为是面膜“惹”的祸。面对这种情况,徐某和朋友应该如何维权?【维权建议】针对徐某的情况,本栏编辑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给出以下建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