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诬告者以“反腐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完全是种“浑水摸鱼”的行为,与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有本质区别,其实质是监督权利的异化。它毒化了政治生态,误导了反腐方向,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团结,必须向其亮剑。要杜绝诬告现象,必须让监督权的行使回归正常的轨道。首先,对诬告者要运用党纪国法予以严惩。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赋予党员和公民各项监督权利的同时,也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诬告行为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必须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要让诬告者在强大的惩戒面前有所畏惧、有所收敛。
出处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9期22-22,共1页
People's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