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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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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安全隐患突显,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为实害犯已不能满足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设此罪的过失危险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违法、过失致害,客观表现为具体的高度危险结果,建议在原有罪名上进行法条设计,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取不同的刑罚幅度并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双罚。
作者 刘媛姣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普洱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Pu'er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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