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覆奏制度是我国古代天子依据朝审、秋审的死刑囚犯执行前的诉讼制度。在继承唐代覆奏制度的基础上,北宋时期死刑覆奏制度有了一些改变,中央实行“一覆奏”,死刑案件奏报以其他形式加以补充,其中审刑院居于主导地位。北宋后期撤销审刑院,覆奏制度恢复“三覆奏”。北宋死刑覆奏制度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死刑案件的公平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设计过于繁琐以及人治色彩的因素,也具有一定弊端。北宋覆奏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明清覆奏制度的成熟,也促进了慎刑思想的发展和慎刑制度的实施。
出处
《神州》
2017年第17期223-22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