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和商法的区别既在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还包括立法过程中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在立法时考量最高价值取向上,民法偏重于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侧重于效益优先原则。对民法、商法不同价值取向以及价值取向异同可能带给民商立法模式的影响的正确认识,无论是对法理研究、法律制定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本文同时结合西方两大法系对民商立法的规定,阐明对其借鉴、吸收仍是我国民商立法建设和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5期190-192,共3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