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管理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县市基层专利行政执法公信力不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见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是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由于实践中专利纠纷及专利假冒事件的增多,省级专利执法力量捉襟见肘,于是2011年2月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又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
出处
《河南科技》
2017年第6期30-32,共3页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