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派出所作为刑事侦查活动主体,在案件侦查中,程序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或错误,法律文书制作粗糙不规范,制约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权的正当行使。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监督的效果不强。检察机关应当立足监督属性,丰富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权威,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的效果,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出处
《神州》
2017年第19期220-221,共2页
基金
本文系阜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全市检察实务研究课题“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检察监督问题和对策研究”(项目号:FJ2016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