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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珠海特区立法权促进和保障生态建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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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珠海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两个立法权。珠海在20多年的地方立法进程中,注重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尤其是重点开展生态文明立法,成为珠海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珠海制定以环保条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的生态法规体系,以生态立法引领环境保护、创新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以及以生态立法理念统领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立法体制、规范生态立法工作机制等地方立法经验,具有示范意义。
作者 钟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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