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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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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将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述修改取消了“专门档案馆或者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审核”的档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葛霞)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93-96,共4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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