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语: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民法典编纂已经开始迈向“第二步”。在此背景下,反思相关既有法律规定之不足,协调与《民法总则》规定之关系,已成为当下较为迫切的任务。具体到侵权责任法,这一立法论工作则更为迫切。虽然《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整体上是较为成功的,但也不乏值得深入改进之处:侵权损害赔偿,尤其是财产损害赔偿,即是典型的例子。《论物之受侵的侵权责任》一文,聚焦于物受侵害的责任承担,区分了物与物权受侵害。该文指出,物受侵害的三种形态为侵占、损坏、毁灭。相应地,也就会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三种侵权责任。该文将《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照式分析,由物及于其他侵权客体,试图勾画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之全景。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精细化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以及民法典各规定统一的必要性与大致方向。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24-24,共1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