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赋予高校对外合作办学的自主权,但由于其涉及国家教育主权等特殊性,教育行政部门又加强了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审批,也要遵守大学章程,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为大学"宪法"的章程应规定外事委员会、中外合作办学内部管理模式的选择和调整、办学结余等事项。通过大学章程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可以调和行政管理权和办学自主权的矛盾,有助于各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形成特色。
出处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第4期105-108,共4页
Shandong Trade Unions' Tribune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企业投资英国的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以英国公司法为视角"(项目编号:15CFXJ32)的研究成果之一
山东省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