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批复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教授认为,最高检的批复对“特定款物”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体现了对社保基金的特别保护,对贪污社保基金类案件从严处理,旨在重拳出击民生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守住老百姓的“保命金”。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第9期72-72,共1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