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A公司之子公司B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B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金额1.5亿元,投资年限20年,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明确约定:“1、国开投资基金占B公司股权的7.5%,国开投资基金不向B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B公司决策。2、该投资额根据要求专项用于B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且只能存放在国家开发银行监管账户中。3、A公司承诺,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回报应当按照年均1.80%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如果选择分红回报方式,B公司每年均应在当年2月28日前进行现金分红,以确保国开发展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除非经国开发展基金同意A公司不进行分红。4、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
出处
《财会学习》
2017年第19期215-2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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