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际司法机构对预防原则的适用持不同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和世界贸易组织认为其是一项法律原则,适用预防原则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并降低证明标准,而且预防原则在国际法领域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法院则认为其是一项法律义务,对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没有任何影响,将其适用与环境影响评价紧密相连。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多将预防原则视为一项国际法义务,因而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影响,也不会降低证明标准,但在适用预防原则时要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83-88,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14YJA8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