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警告以威慑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激发环境守法行为为目标,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环境执法理念及奖惩兼施的双重功能定位。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执法中,环境警告却只重在强调刚性的惩罚性单一功能,忽视了其所具有的柔性的激励性功能。这种惩罚性功能不足而激励性功能缺失的功能错位直接导致环境警告信息缺乏沟通、施行有效性不足的困境,进而影响了环境警告的推行与完善。因此,完善环境警告,应平衡其"惩罚性"与"激励性"双重功能,在强化惩罚性功能的基础上,确立与构建激励性功能的保障制度。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64-169,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规制"(教外司留[2012]第940号)
司法部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行政罚款的适用与完善"(14SFB20043)
2015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非财产性环境行政处罚研究"(XZYS201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