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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权益分配案件有关的成员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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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某原系某村委会第二小组成员,2001年5月与邻村王某结婚,婚后其户籍仍然保留在该村民小组。夫妻二人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并修建新房,陈某某未在嫁入地生产生活,亦未在嫁入地承包任何耕地。2006年,该村民小组经讨论决定,对于出嫁女应当收回承包地,遂收回陈某某的承包地,另行承包给祝某某经营。2010年,陈某某取得其在该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人为该村民小组,承包人为陈某某。
作者 覃辉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第5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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