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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取得时效制度建立必要性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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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和现行《民法通则》均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为消灭时效的一种。时效制度作为民法总则重要的制度之一,理应包括取得和消灭两种,一个是对于物权,即绝对权的时效规定,另一个是对于债权,即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二者共同构成民法物权和债权制度。
作者 寇枫阳 陈星
机构地区 河南师范大学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5期157-157,共1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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