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上曾发生多起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使国际社会日益重视船舶污染损害,推动了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为标志的国际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和发展。各国也纷纷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进行国内立法。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以美国《1990油污法》的设立和完善为标志。美国《1990油污法》完整规定了油污的预防与清除,油污责任归责与赔偿等内容,并建立了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油污损害赔偿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反观我国,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等法律及其他法规,未成体系。
出处
《中国海事》
2017年第10期55-57,共3页
China Maritime 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