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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众筹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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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众筹使得互联网与金融业能够相互结合,满足了广大的中小企业和民众投融资的需求,具有重要发展意义。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采用自由放任观念的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为了促进其获得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在底线和原则监管的思路方面,另一方面,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殊性,信息技术的风险与"长尾"风险,要求监管机构能够予以特别重视。因此,应放权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地监管方式,以原则为导向作为主要的监管方式,但不能放弃规则导向的监管方式,坚持"三项核心"监管机制,即构建会员邀请制、第三方托管机制、信息披露机制。
作者 卢炯
出处 《现代商业》 2017年第29期86-8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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