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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实务中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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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10月28日,某办案用房工程施工项目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C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自2016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2016年11月3日,B公司向某市公管局提出投诉。某市公管局经审核投诉材料,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予以受理。B公司诉称:A公司被列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B公司要求某市公管局予以核查并取消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B公司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等有关线索和证明材料。
作者 储成鹏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7年第12期28-29,共2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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