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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越权担保之效力及债权人审查义务——以“招商银行与振邦股份合同纠纷案”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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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权担保合同违反《公司法》第16条原则上应属有效,但如若债权人未尽到审查义务,本应知道但却没有知道,则合同应属无效。关于合同之效力及债权人之义务,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只要债权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即为有效。
作者 沈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纳税》 2017年第6期68-69,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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