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引进增值税制度以来,我国增值税税率历经了多次调整,税率结构呈现出多档次、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以后,税率档次更多,结构更加复杂。这种状况不仅有违税法的简便性原则,也与世界立法趋势不相符合,此外,税率的频繁变动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也构成了很大损害。后"营改增"时代,我国增值税立法应该通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降低税率和征收率水平,以达到为企业减负和实现税率结构整体优化的目的。
出处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85-91,109,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受控外国公司(CFC)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16CFXJ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