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现实化过程中,责任形式的判断应采取相对独立的立场,危险犯的设立割裂了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的过程,从而使得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成为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认识中心,即危险犯应以危险状态作为危险现实化过程中认识内容的中心,实害犯以侵害结果为中心,并且保持其外延基本一致。在规范考察危险犯中危险的基础上,对危险现实化的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具体危险是故意,对实害一般是故意;对具体危险是故意,对实害可以是过失;对抽象危险是故意,对实害可以是过失;对危险是过失,对实害只能是过失。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90-9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