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于2015年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亮相但最终未获通过,其原因主要是理论论证不充分,实施条件不成熟,仓促引入可能导致水土不服。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情境中,对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可建构性之探索应从改革语境和创新实践两个层面进一步深化,但最终决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之命运的,是这一制度本身所展现的与时代氛围相契合的独特价值。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不仅体现出了通过合作治理建设合作型政府的善治趋向,也符合当下政府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的时代要求,因而具有制度创设的巨大生命力。然而,要构建符合中国语境、适应中国实际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仍需超越税务机关传统官僚制的深层逻辑困扰,打破税务执法非法治化的模糊性治理结构。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7年第5期58-64,共7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