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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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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移送的规定。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来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作者 陈渊鑫
出处 《财政监督》 2018年第2期56-6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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