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中对法人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即实在说,拟制说和否认说。《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同自然人一样都是民事主体,意味着对于法人性质这一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实在说的观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越来越有研究的价值。但是,在解决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完全采取实在说,应当在采取实在说的基础上吸收拟制说的合理成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第3期214-215,2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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