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上讲,是否采取PPP模式主要由这个公共产品的全寿命期生产提供成本孰优决定,逻辑和分析工具就是即物有所值评估。对政府而言,应该考虑财政承受力,尤其是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贴的项目。财政可承受力论证是从一级政府的多年期及总量角度,对本级政府发起的PPP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决定它能够做多少,或者选择哪些项目做PPP,哪些仍采用传统自建方式。当然,如果更全面考虑,还应该结合地区或区域的社会经济综合平衡时形成的项目优先度成熟度的评估,这方面的是否在中国主要来自发改委系统的国民经济规划和行业部门的专项规划中的项目优先度考量。这就是说,需要在识别筛选阶段增加一个项目优先度成熟度的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