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政府采购实践中,通常会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在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目的是为了确保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项目。然而,近年来却有为数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因其投标人业绩设置的问题而招致投诉。这既造成政府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浪费,也在不同程度上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为此,本文特以北京市与浙江省暨杭州市政府采购投诉为例,以期对投标人业绩的合理设置问题进行比较与分析。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第7期189-192,共4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