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九十三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监督的两种具体方式,即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在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时而提起的,是一种事后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则是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以及其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所提起的,是一种事中与事后监督的混合模式。这两项监督方式对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可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而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全过程的监督与保障。因此如何构建全过程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就成了一项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的宪法维度与宪法的民法适用研究"(11CFX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