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域外送达至关重要。英美等国从20世纪末开始允许域外电子送达,然后经历了萌芽、发展和多元演进三阶段,立法上包括成文法直接规定和法院依"兜底条款"自由裁量两种形式,司法上通过一系列判决完善该制度,使得规则更加细化,途径愈加多元。我国仍需从适用条件、送达途径、送达证明等方面细化规则,并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相协调。同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针对域外电子送达的国际合作,这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并为把我国建成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奠定制度基础。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74-83,共10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与法律合作研究"(16JJD8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