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合作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治理选择,也是我国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从经济社会学"结构功能分析法"视角看,共享裁量权是社会治理合作的本质要求。通过生产、收益和偏好等裁量权在裁量权谱系中的分布调整,对这三种裁量权进行合理分配和共享,可以达到各自的优势发挥、劣势弱化和风险规避。基于共享裁量权,利用经济社会学"成本收益比较法",社会治理合作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公私双方利益和公共价值取向的一致、治理成本不高、治理绩效易于测量等。同时,社会治理合作也存在有悖于实际的理论预测、裁量权分配不公、政府权威模糊、问责机制失灵、信息鸿沟、执行偏差等现实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治理成效,可采取共治型、差异化和竞争型等合作模式,从而使社会治理合作获得民众基础和合法依据、社会资源和公共价值、治理生产效率和收益红利等。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94-100,共7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及其中国化研究"(15YJC710048)
负责人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