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一种地方性事务,属于宜昌市有地方立法权限的事项范围,而且鉴于一省之内各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不处于同一水平和要求,管理方式也各地不一,比较而言,更适合由设区的市而不是省级的立法主体来立法。由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多种行政行为,其牌照管理的方式属于新增行政许可,应该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立法,而非地方政府规章。
出处
《三峡论坛》
2018年第2期102-105,共4页
China Three Gorges Tribune
基金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调研项目"<宜昌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