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非法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增设涉网罪名是必要的,但刑罚不一定是控制网络社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民意期待并非属于扩大涉网犯罪圈的必然事由、效仿他国短时间内构建严密的涉网刑罚体系也未尝符合中国实际。同时,网络非法行为一旦过度入罪,极有可能产生缩减公民网络自由权的行使空间、阻碍网络刑事法治的实现进程、降低网络刑事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风险。为规避网络非法行为的过度入罪,立法者应当恪守刑法谦抑主义原则不动摇、确立网络非法行为入罪的正当性标准、强化其他部门法规范的调控力度。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84-90,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揭丑’行为的多重逻辑及其引导与规制研究"(14BSH116)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大学生网络安全法治意识的养成教育研究"(2017ZDIXM041)
"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