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陪审制度的功能发挥不仅取决于陪审员审判权限的合理配置,也要依赖于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立法上与法官同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虚名化折损了司法民主的价值。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问题认定的改革试点契合人民陪审员自身能力的要求。然而,限权举措自身并非改革的目标,相伴而生的审判秩序的重塑以及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才应成为改革的重点。质言之,人民陪审员履职实效性的提升才是检验改革成败的标准。
出处
《实事求是》
2018年第2期98-10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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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认可度测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16FX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