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一项监督执纪新规定,也是最能体现党的十八大期间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概念。目前对该项政策的理解大多局限于微观工作层面,缺乏战略性思考,因而导致实践运用中出现了一些与"四种形态"目标相违背的做法。只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四种形态"的价值,才能把握其核心内涵和精神实质。"四种形态"的提出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它有特定的理论架构与主要内容,具有三大理论贡献。针对战略落实困难问题,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四种形态"结果自然形成而非人为催熟;要避免急于求成,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和安排;坚持一把尺子量所有党员干部,防止监督执行不公平、不平等。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8,共8页
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特殊学科”廉政学项目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