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变动效力问题既是一个实务难题,也是一个《公司法》上的理论争点。本文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例来进行探讨。股权对外转让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是转让股东,如果股东单方未履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固定的义务时应衡量其他股东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同时应严格区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另外,在相应条件构成时应适用股权善意取得。
出处
《丝路视野》
2018年第1期6-6,共1页
The Silk Road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