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型立案程序作为我国侦查启动程序,体现出比较强烈的回应式侦查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类型和特点逐步变化,传统的侦查启动程序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的犯罪时表现出比较大的弊端,为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我国应当建设完善的主动侦查启动程序。然而,主动侦查在我国的实践应用虽已取得重大发展,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侦查的程序立法还有所欠缺,且在程序构造、立案标准、审查立案、立案监督方面都存在一定困难。我国主动侦查启动程序的理性进路应当是从程序规范和程序规制两个方面着手。就我国主动侦查启动程序的规范路径而言,可从程序设计、立案标准、初查、监督等方面改进;就主动侦查启动程序的程序规制而言,可从案件范围、事实条件、备案审批、证据审查等方面改进。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46-51,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资助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事业下的警察执法规范化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资助项目"程序保障视野下主动侦查的启动及其限制"(2016xzxs-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