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少和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是国际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毒品犯罪虽然是缺乏特定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但每年因此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却高居所有犯罪之首,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限制乃至废除死刑进程中的焦点问题。由于毒品关系着我国安危、民族兴衰,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严厉禁毒仍是我国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但在严厉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的前提下,应审慎地推定应当知道和主观明知内容;明确具体各罪如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等的犯罪既遂和未完成形态的界定。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严格其适用死刑标准以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全面发挥刑罚功能,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使罪责刑相统一。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