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四、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制度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制度的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相对的陈述权、辩解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但对于保证行政相对人有效行使陈述权、辩解权的方式方法,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财政部门客观、公正地执法,本条明确了财政部门书面向被检查人征求意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