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必须关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规制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作为一般法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各财政部门法中的特别规定。但现行法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规定并不全面;一般法层级过低,导致立法质量有所欠缺,适法性存在困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的重要立法缺位,非税收入、财政监督等领域重要立法尚未建立。为依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应准确界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范围,区分财政收入、支出、内部监督领域的具体违法行为;制订我国财政基本法,为设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基本框架;协调和完善现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